
台灣案例一:丈夫離家25年未與家人聯絡,因丈夫公司欠繳稅款共計820萬台幣,丈夫病逝後妻子接到國稅局電話催繳該筆稅款,並將妻女列為清算人。
台灣案例二:17年前爺爺去世留下遺產(房屋一套、土地8坪),但這些遺產在17年後當收到稅務部門的稅款征收令方才知曉,因當初沒有放棄繼承導致現須繳納遺產稅、罰金和滯納金共計1700萬元台幣。
以上是台灣法律《公司法》及《民法》的調整範疇,涉及到清算人的組成、繼承以及遺產稅之規定,那麼中國內地社會主義法系關於上述情形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問1:關於上述案例一如適用內地法律,820萬台幣的債務該如何認定的呢?
答:關於上述案例結合中國內地法律《公司法》之規定,公司因具有三獨性質(即獨立財產,獨立地位,獨立責任)所以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的全部資產清償,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清償責任,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啟動清算程序,具體清算人的組成中國法律規定如下: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組成。清算後破產財產清償破产费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個人養老、醫療保險,依法應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欠繳社會保險和欠繳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
根據《繼承法》規定,妻子、女兒屬於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意思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中國法律,妻女不會被列為清算人,同時如放棄也無需承擔稅款和債務。
問2:關於上述案例二如適用內地法律,又該如何認定呢?
答:案例二和案例一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相同點:繼承和催繳稅款(參考上述問一);不同點:案例二政府計算了遺產稅。目前中國內地尚未出台遺產稅(制定中)。
問3:中國內地法律是如何規定婚姻存續期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
答: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關於個人債務的認定:婚姻存續期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非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生產,經營的,視為個人債務(如:婚前債務;債權人明知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所負的債務;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的債務;等);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婚姻存續期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經另一方1)共同簽字確認的2)事後追認的3)有證據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問4:中國內地法律關於破產財產清償順序是怎麼規定?
答:根據中國內地《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依法應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除前款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
問5:中國內地的繼承法是如何規定放棄繼承的?
答:根據《繼承法》和司法解釋,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和遺贈關於放棄繼承有不同的規定,
法定繼承: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遺贈: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問6:中國內地法律關於遺產稅是怎麼規定的?
答:中國內地目前尚未出台遺產稅(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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