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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诉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雷某(女)和被告宋某於2003年結婚,婚後未育子女。2013年雷某和宋某分居,2014年雷某首次起訴離婚,法院駁回。2015年再次起訴離婚。一審判決:准予雙方離婚,雙方各自名下銀行存款分別25萬、30萬歸各自所有,並對其他財產和債務進行了處理。宋某不服提出上訴,要求重新分割雷某名下銀行存款。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改判雷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12萬元给宋某,其他一審判決維持。

 

問1:為什麼一審法院會判決雙方各自名下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離婚糾紛法院是先調後判,調解不成再及時判決,一審法院基於雙方各自主張的事實,雷某主張其名下銀行存款已償還債務和家庭開銷。宋某主張其名下銀行存款為婚前房屋拆遷款及養老金,雙方均提供相關證據支持各自主張。在庭審中雙方同意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沒有其他共同存款需要分割,所以法院判決各自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

 

問2:二審法院為何又改判雷某支付12萬給宋某?

答:根據宋某提供的證據,證明雷某名下銀行存款是婚後出租房屋所得租金,租金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需要分割,宋某在二審中向法院申請重新調取雷某近兩年銀行賬戶轉賬明細,發現雷某在起訴離婚前將賬戶內的19.5萬元轉入到案外人C賬戶,該筆轉賬雷某無法提出證據予以證明具體用途。因此法院結合事實證據,認定雷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根據《婚姻法》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故判決宋某婚後養老保險金1.4萬元歸宋某所有,對於雷某轉移的19.5萬元存款,由雷某補償宋某12萬元。 所以,二審法院作出雷某少分財產的判決,改判雷某支付12萬給宋某。

 

問3:內地婚姻法關於離婚須符合哪些法定條件?

 答:內地離婚有兩種方式1)協議離婚,男女雙方均同意離婚,並將子女安排和婚姻存續期共同財產達成一致分割協議,再到民政部分辦理離婚登記2)訴訟離婚,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先調,調解不成,再及時判決,並同時處理子女的撫養權和分割婚姻存續期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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