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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則獨生子女不能完全繼承父母房產的新聞刷爆互聯網,故事的始末如下:小麗是獨生女兒,父親10年前去世,母親今年剛過世,父母親生前留下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房產原先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去世後沒有去辦理過戶手續,現母親也去世,因父母親留下的房子是學區房,現小麗想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便於自己的女兒上學,去房管局辦理手續時,卻被拒絕,告知需要提供公證處出具的放弃繼承公證書(且需要父母親的親戚到公證處辦理)或法院判決書才能辦理。

 

問1:為什麼房管局要求小麗出具繼承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才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答:1)根據《繼承法》規定,因房產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去世後因沒有留下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開始繼承,即父親房產,50%屬於母親,另50%則由爺爺奶奶,母親,小麗平分。如果小麗要獨自1人繼承全部100%,則需要爺爺奶奶和母親出具一份放棄繼承的公證書。小麗才能完全繼承2)因法院的判決書具有既判力。既判力是指為了避免同一訴訟標的發生相互抵觸的判決,使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一旦法院的判決確定以後,無論該判決是否存在誤判,在沒有被撤銷或變更之前,當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判決的拘束。當然日本和德國學術界有不同的學術觀點,這裡不贅述。

 

問2:辦理繼承公證為什麼需要父親的親戚們一起到公證處辦理?

 答:先說小麗父親這邊為何需要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因父親去世時,爺爺已過世,則由奶奶,小麗母親,小麗3人繼承,奶奶沒有聲明放棄繼承,則奶奶繼承父親房產的50%的1/3。後奶奶去世,奶奶享有的1/3房產又發生繼承,由奶奶的子女即小麗的爸爸、叔叔和姑姑們分配;小麗爸爸和大伯又先於奶奶死亡,則小麗爸爸和大伯法定繼承的份額由小麗和大伯的子女代為繼承。小麗的姑姑雖然已離婚,但這屬於婚姻期間的財產,因奶奶沒有留下遺囑指定給姑姑一個人所有,那麼則由姑姑和前姑父各一部分。

再說小麗母親這邊:小麗母親繼承父親房產50%+另50%中1/3的份額,小麗母親去世後,母親只有小麗一個繼承人,因此母親的財產全部由小麗繼承。綜上,是小麗親戚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的法定理由。

 

問3:在現有法律的規定下,作為獨生子女如何能100%繼承父母親的遺產呢?

 答:根據《繼承法》規定,子女要100%繼承父母親留下的遺產,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繼承的方式指定給兒子或女兒,並將遺囑公證;或者由眾多法定繼承人中部分法定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聲明並公證,方能由該名繼承人的子或女獨自繼承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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