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com, pub-8998033825936908, DIRECT, f08c47fec0942fa0 美魔女色誘殺人勒索 無證據受脅迫 | Solomon C. 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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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魔女色誘殺人勒索 無證據受脅迫

 

轉自東方日報

美魔女案判死, 色誘殺人勒索, 無證據受脅迫!

內地美魔女殺人犯勞榮枝與前男友法子英自1996年起綁架、搶劫、殺害7人後潛逃多年,

最終落網,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處死刑。她不服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宣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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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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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吉拉特版 (Gujarati 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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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地媒體爆料,勞榮枝1974年出生於江西省,原系一名江西九江石油化工公司子弟學校

的小學教師。年輕時的勞榮枝容貌姣好,後來認識大她10歲的有婦之夫法子英。1996年勞

榮枝停薪留職,跟法子英一起離開九江,從此走上犯罪道路。從1996年犯案到2022年歷經

26年。

 

1999年11月法子英率先伏法(勞榮枝在逃)在合肥市中院審判,據庭審記錄被告人法子英

自1996年7月至1999年7月夥同勞榮枝流竄作案,先後殺害七人,法子英構成綁架罪、

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死刑並於1999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

 

案發後,勞榮枝使用“雪麗”化名潛逃,曾在福建省廈門市某酒吧推銷酒水,之

後輾轉同市某商場販賣手錶,期間被警方人臉識別系統認出,於2019年11月28

日被抓獲歸案。

 

南昌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勞榮枝與法子英在1996年至1999年間,由勞榮枝在

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由法子英實施暴力。二人先後在江西省

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故

意殺人犯罪4起,共致7名被害人死亡。一審法院認定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

劫罪、綁架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

產。勞榮枝不服,以自己受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脅迫為由,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高院)提起上訴。高院二審認定:勞榮枝與法子英在1996年至1999年間,在

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共同犯罪中,勞榮枝積極實施物色、誘騙、捆綁、看管、

威脅受害人、踩線、取款、購買犯案工具等行為,與法子英分工明確,相互配

合,作用明顯且獨立性強,構成共犯。在3年內輾轉多地實施多宗犯罪,無證據

證明勞榮枝受脅迫及精神控制,高院於2022年11月30日二審宣判,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二審宣判後勞榮枝仍不服當庭表示要申訴,能否成功申訴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要看該案是

否符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條件。勞榮枝可向原審法院(高院)申訴亦可向最高院申訴,

如向高院申訴成功,由高院啟動另組合議庭再審;如由最高院指令再審,可以指令原審法

院同級的其他法院再審,亦可提審。如由原審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

審理。

 

此案如果申訴不成功,該案亦不會馬上進入死刑執行程序,由高院報請最高院核准死刑。

因該案二審由高院審理,因此死刑覆核程序亦由該高院覆核再報請最高院核准死刑。最高

院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

者予以改判。如最高院核准死刑,最高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通常會由一審法院即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此案後續如何美魔女能否被執行死刑,需要後續再審的啟動成功與否及/或最高院的是否核准死刑。本所將持續更新敬請關注。

參考法律條文《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五十四條(2)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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