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com, pub-8998033825936908, DIRECT, f08c47fec0942fa0 官二代僭建 | Solomon C. 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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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二代僭建

來自兩岸新聞三:

四川官二代屢過死線, 仍未見執法, 僭建戶釀裂口, 住客投訴5年未拆走。

 

報道指涉事小區為四川省南充市世紀天驕小區,據本所瞭解到實為南充市頤和嘉園(以下簡稱“該小區”)小區。2021年下半年,該小區東區22棟3單元(總樓高6層)的部分業主們陸續發現,自家房內客廳天花板上出現了細小裂痕,該單元多戶人家出現的裂痕竟然都在幾乎相同的位置。該單元樓2009年入夥,樓齡不算太陳舊,天花板的裂痕究竟從何而來? 

 

我們回溯到事件最初:-

2009年該小區業主開始入夥,距今13年;

 

2017年張姓業主購買了該小區3單元602房(二手房),不久,便購買大量水泥、混凝土、

鋼筋等在頂樓施工加蓋。其他樓層的業主們質疑加建行為,會嚴重影響到整棟建築物的

房屋結構及地基安全,陸續向南充市市長熱線、順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舉報反映,可得到的答覆是:因找不到業主方人員而無法及時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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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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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該小區僭建建築第7層加建成功;

 

                                                             圖片轉載於百度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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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南充市順慶區舞風街道辦事處的一份《關於拆除頤和嘉園東區22幢三單元602違法建設的通告》要求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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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一年後,張姓業主仍未拆除僭建建築,亦未如通告所述,執法中隊採取強制拆除行動。業主們從順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得到的答覆卻是, 2019年南充市要搞城市亂象大整治,即拆除違法搭建彩鋼棚等,到時這件事和彩鋼棚一起處理;

 

直到2021年僭建建築仍未拆除,為何沒有同彩鋼棚一併處理。因沒有更多相關資訊,具體緣由無從知曉。

 

2021年6月和11月其他業主們分別再向四川省紀委和南充市政法委紀檢組送達投訴書;

 

2021年12月7日,南充市順慶區舞風街道辦事處再次向602業主下發通知,通知中再次責令該業主須於2021年12月31日18時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逾期不拆,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2022年1月13日,該違法建設仍未拆除。順慶綜合執法局給居民的回覆是,該樓房2009年交付投入使用,交房已超過十年,六樓頂層漏水,該業主五年前加蓋建築是為了防漏隔熱,待順慶區房頂防漏隔熱辦法出臺後按要求再進行整改;此回覆直接激起了業主們的怒火:“三年前執法局說要和彩鋼棚一起處理,三年後又說該違建要按防漏隔熱來處理,而且防漏隔熱和違規現澆建築能有什麼關係? 

 

602室業主究竟是誰?5年以來僭建建築一直拆不動。據業主們反映,602室張姓業主父親張某曾是南充市政法委的主任,2017年張某尚未退休前一直協助違規加建。後來將房屋產權轉移到其兒子名下; 

 

2022年3月28日下午,成都電視臺神鳥知訊記者來到南充市順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瞭解情況,該局一名謝姓領導確認了602室產權已轉移至張主任兒子名下的事實,因產權人變更,所以整個調查過程又從頭開始。期間,他們也對該房屋進行了部分拆除。但隨後,602室業主又自行再次偷建,導致該違法建築至今沒有被拆除;

 

據首次投訴已事隔5年,現仍須等候新辦法出臺,業主們投訴無門,但僭建建築已投入使用5年之久。本所認為,其他業主們在繼續漫漫投訴之路……尚未等到新辦法出臺,尚未等到僭建建築拆除,602室業主也許已移居換樓,但他確享受到了僭建建築帶來的紅利。整棟單元的其他業主均為其僭建行為埋單,在遊走於律法邊界、或者政治後台之際,如何修訂律法漏洞、提升執法力度、糾正執政人員庸政懶政,完善執政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需要統治者們、立法者們、監督機構、執法機構反思和協作。

 

 

參考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專案,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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