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com, pub-8998033825936908, DIRECT, f08c47fec0942fa0 贈與還是不當得利 | Solomon C. 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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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還是不當得利

來自Youtube

廈門男子送小三8套房,每月只給妻子5000元。

 

1990年8月,魏女士與呂先生經朋友介紹認識,兩人迅速墜入愛河,12月領證結婚。次年,兒子出生,一家三口美滿幸福。2003年,魏女士辭去工作,照顧兒子和呂先生,呂先生則每月給魏女士5000元生活費以供家用。後來呂先生認識了30多歲的嚴小姐。五年時間,呂先生陸續向嚴小姐轉帳300多萬元。期間,呂先生瞞著魏女士以自己名義購買廈門4套房產,在其他城市購買8套房產(8套房產都贈予嚴小姐)。東窗事發後,魏女士將丈夫呂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婚內分割財產,分割廈門的4套房及呂先生名下一張銀行卡內的400多萬存款。

問:在婚姻存續期內是否可以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答:可以。法律對於可以在婚姻存續期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一般情形下,當事人雙方不能在婚姻存續期在不離婚的前提下,僅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求。但若發生了上述規定的特殊情形則可以向法院僅提出分割夫婦共同財產的訴訟。此案中,呂先生與婚外嚴小姐育有一女,期間陸續轉帳達300多萬元及贈與數套房產給嚴小姐的行為,很明顯已嚴重損害到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魏女士的利益。呂先生的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之情形。魏女士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亦予以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呂先生在婚姻存續期內瞞著魏女士購房,再贈與房產給嚴小姐,已屬於隱匿、轉移巨額財產的行為。因此在進行婚內財產分割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魏女士合法權益,最終法院本著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酌情按照6:4比例在魏女士與呂先生之間分割4套房產和400多萬元存款。

綜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違背忠誠義務,向婚外情人轉讓/贈與大額款項的行為,屬於違背公序良俗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另一方可主張全額返還。

問:魏女士能否追回呂先生贈與嚴小姐的8套房產? 

答:根據(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721号郎教授前妻訴郎教授無權處分一案(涉個人隱私未公開判決書)。郎教授在婚內期間為空姐出資購買2套房產。兩人分手後,郎教授說服當時的第六任妻子起訴自己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追回2套房屋的購房款。最終法院支持了郎教授前妻的訴求,判決空姐退回2套房產的購房款。

從此案例可以看到法院的裁判觀點,一旦認定出資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婚內隱瞞另一方處分財產屬於無權處分了她/他人財產。因空姐與郎教授的情人關係有違公序良俗,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法院不支持空姐主張的贈與行為。

回到本案例中,如魏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旦法院認定購房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下,呂先生單方面作出無權處分,法院很大機會作出同郎教授一案相同的裁判,判決嚴女士退返8套房產的購房款。

 

以下案例(來自星島頭條)同樣是男方贈與財物給女方,判決結果亦有所不同:-

2019年底,江蘇女子趙某向張某發了一張2020年願望清單,並承諾:“實現我的願望清單,我就嫁給你”。一直想追求趙某的張某覺得這是一個千載難逢的機會,為了實現“願望清單”,張某通過貸款、向他人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先後為趙某購買了願望清單內的手機和貸款按揭1輛奧迪牌小汽車,每月提前將按揭款轉帳支付給趙某……趙某也順理成章地成為了他的女友。好景不長,半年後趙某以感情不和為由提出分手,張某要求趙某返還財物無果,張某以不當得利將趙某告上法庭。

 

法庭審理認為:張某在和趙某戀愛的6個月時間裡,為趙某付出了近30萬元的財物,該金額超出日常交往所需,且趙某作出過實現其願望就嫁給張某的承諾,因此該贈與行為應視為張某希望雙方締結婚姻而作出的,不能界定為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現雙方已結束戀愛關係,應當予以返還,最終法院判決趙某須返還20萬元。

 

上述案例均是男方贈與財物給女方,兩宗案例法院均未支持大額財物的給予為一般贈與行為。由此也引發了坊間熱議,情侶之間收受禮物時,若受贈方要合法取得贈與之財物,雙方還需要額外訂立書面贈與合同確權(最好再完成贈與合同公証),以免贈與方反悔以不當得利追討。

 

不知各位讀者朋友對此有什麼不同看法呢?可以在留言區給我們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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