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com, pub-8998033825936908, DIRECT, f08c47fec0942fa0 總統投他錯了嗎?女兒告父親求償10萬元。 | Solomon C. 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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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Youtube視頻

總統投他錯了嗎?女兒告父親求償10萬元。

 

台灣桃園一名林姓女子,2020總統大選說要投給宋楚瑜。不料爸爸聽聞後,疑似在親友面前開罵,並稱這樣等於投廢票。父親跟女兒撕破臉,女兒不滿將父親告上法院。訴稱父親不應該詆毀他人人格,來表達自己的情緒和意見。不僅要求父親求償10萬元,還要求90度鞠躬道歉,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女兒無法舉證父親有明顯辱罵,判決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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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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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哪些言語攻擊會觸犯台灣《刑法》,本所檢索到台灣《刑法》,根據台灣《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台灣地方法院究竟如何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和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本所準備了以下3個台灣法院的判決書案例供參考:

 

構成公然侮辱罪:台北地方法院第1623及272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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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上述台灣法院判決書中「罵人」所使用的詞彙在內地是否也能構成侮辱罪呢?先看看內地《刑法》對侮辱罪是如何規定的,《刑法》第246條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再看看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已公示的關於侮辱罪罪成的判決書,內地法院對構成侮辱罪的認定理據:-

構成侮辱罪的刑事判決文書(2017)川0181刑初666號: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張某1、張某2、鄧某、袁某在人口密集的大街上,採用暴力手段,強制解開被害人的胸衣、拽下被害人的褲子、裸露被害人下體的行為,屬於公然侮辱他人,由此引發群眾圍觀、拍攝,引起公共秩序混亂,嚴重傷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五名被告人公然侮辱他人的情節嚴重,應當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

構成侮辱罪的刑事判決文書(2019)吉0721刑初404號:

案由:201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宋X華(妻子)發現孫X民(丈夫)手機內有周某(自訴人)的手機號碼,懷疑自訴人周某與丈夫孫X民之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遂於同年7月21日、8月3日去自訴人家或在自家院內當眾辱駡自訴人,又於同年8月5日夥同丈夫孫X民在該村微信群(成員77人)內辱駡自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宋X華多次當眾或在微信群中辱駡他人,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已構成侮辱罪。自訴人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於孫X民因情節輕微,不構成侮辱罪。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公共場所採用暴力行為、肢體衝突,或惡毒言語攻擊、嘲笑、辱駡、使對方當眾出醜等等行為的,使自訴人自尊心受損,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及難以忍受的,達到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

相反,不構成侮辱罪的刑事裁定書(2019)滬02刑終1697號:

上訴人蔣X萍因侮辱罪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刑初1417號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侮辱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管轄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當提供足以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現上訴人(原審自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沈X明的行為構成侮辱罪,故不符合刑事自訴案件受理的條件。一審法院據此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不構成侮辱罪的刑事裁定書(2021)閩07刑終82號:-

上訴人陳X龍指控張X侮辱罪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21)閩0702刑初55號不予受理自訴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陳X龍上訴稱:侮辱罪不是只指暴力行為方式,利用言詞、文字、圖畫等方式當著被害人的面公然貶低其人格毀壞其名譽也構成侮辱罪.上訴人說張X是皇親國戚,無半句污言穢語,而張X公然、公開的罵上訴人是畜生。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審理,以侮辱罪追究張X的刑事責任。

本院經審查認為,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應當提供足以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2020年12月17日,陳X龍與張X在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庭審時因矛盾衝突,雙方出現言語不文明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張X主觀上是直接故意有意識地要損害對方人格、名譽的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張X行為造成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後果。本案上訴人(原審自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張X的行為構成侮辱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陳X龍自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並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自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侮辱罪的,法院一般會以刑事裁定書的形式裁定不予受理。

 

綜上,在內地若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侮辱罪,必須達到公然和情節嚴重(造成當事人人身或人格尊嚴受損),單純的隻字片語攻擊不足以認定會構成侮辱罪。

 

參考法律條文:

《刑法》第246條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9條第4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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