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com, pub-8998033825936908, DIRECT, f08c47fec0942fa0 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 | Solomon C. 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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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微信”當證據?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由於其便捷性我國使用的人數已達5億多,那麼,一旦涉及糾紛,這些微信記錄能成为电子数据吗?能成為訴訟證據嗎?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 

 

問1:什麼是電子數據,在證據種類中是如何定義的?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電子數據是指: 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問2:微信平台上的信息能否作為訴訟法規定的證據?

答:電子數據是現代信息技術不斷發展和應用的產物,作為新的“證據之王”,其具有綜合、易變、隱蔽、可挽救、微縮性等特徵,是來源於七種傳統證據,將各種傳統證據部分地剝離出來而泛稱的一種新證據形式。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由於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

 

問3: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哪幾類?

答:1)文字。包括聊天、朋友圈、公眾號發佈的文字,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2)圖片。包括聊天、朋友圈和公眾號發佈時轉載、製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3)語音。包括聊天,朋友圈發佈的語音以及公眾微信號發佈的文章等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4)視頻。包括聊天,發表朋友圈時和和公眾微信號發佈時轉載、製作、拍攝的視頻。

 

問4:法院面對電子數據類的證據時的裁判規則是?

答:微信記錄包括文字、圖片、語音、視頻,都屬於證據種類之一的電子數據。聊天文字記錄在審判實踐中作為定案證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來源必須合法2)非實名制微信註冊時,應當確定雙方為本案當事人3)確定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4)內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常見的微信借條等。

圖片和視頻:在保全公證時有區別,圖片保全公證時須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視頻保全公證時,須注意對視頻形成方式的審查,宜採取刻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自行拍攝視頻的證明力大於轉載或製作類視頻。

語音:語音與文字相比,存在形式不一樣,一個更重要的不同是通過分辨、鑒定語音中的聲音來確定使用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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