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com, pub-8998033825936908, DIRECT, f08c47fec0942fa0 離婚協議書中的贈與 | Solomon C. Chong
top of page

#中國公證 #國際公証 #律師行#香港律師 #Notary Public

最高法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053號:劉某和妻子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兒子小劉,并將房屋產權證交予該名子女,後劉某以該房產作為抵押物為再婚妻子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後法院執行該套房產,小劉以自己是房產所有權人向高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因不服高院的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駁回再審申請。

 

問1: 請問上述案例中小劉(兒子)是否已是房屋產權所有權人?

 答: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動產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未過戶),因此房屋產權所有人不是小劉。

 

問2:既然小劉不是產權人,他又是基於何種法律依據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答: 小劉依據:1)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第9條規定:雙方基於自願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如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在離婚後一年除斥期間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2) 《民法通則》及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依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予受贈人,並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3)對於本案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應適用的法律,應適用本題中1)及2)之相關規定。綜上小劉是依據上述3個法定理據提起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問3:本案中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將房產給小劉,該約定是否可以認定為贈與關係成立?

 答:從最高院的的裁判要旨可以看出,離婚協議書≠贈與合同,

《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夫妻之間對於離婚財產如何處理的安排,而並非是與其子女之間簽訂的書面贈與合同。

 

問4:上述離婚協議中對房產贈與的約定是否有效? 

答:贈與約定有效,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對贈與房產作出了意思表示,該約定是有效的。關於贈與關係的成立,取決是否履行了產權過戶義務。本案僅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但雙方並沒有將房產辦理過戶到兒子小劉名下,在房產未過戶之前,贈與的約定(夫妻之間對財產分割的約定)仍然是有效,但贈與關係(夫妻與兒子小劉之間的贈與)沒有成立。

 

問5:請問內地法律是如何規定“贈與”? 

答:根據《民法通則》及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交付為准。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予受贈人,受贈人依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根據該規定對於房屋贈與則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贈與關係不成立。

Screenshot 2023-09-15 at 16.03.30.png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