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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語音]

租房二十年 男友竟是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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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Youtube

46歲中女與男友拍拖AA制租樓十年,揭發男友竟是業主

在台灣一名46歲的中年女子與46歲的男友共同租住於1個三室一廳的住宅單位,月租新台幣28,000元(等值港幣約7,000元),拍拖將近20年兩人均各自承擔一半房租14,000元台幣。每月女方將14,000元房租交予男友,由男友連同自己份房租一起交租。20年後,男方向女方提出分手,女方無意間在信箱發現一封寫著男友姓名的銀行樓宇按揭信函,物業地址是和男友共同租住的單位。原來自己的男友竟是業主。

 

問1:根據上述案例已知信息,假定男友隱瞞自己的業主身份,雙方各自承擔50%房租,數年後兩人分手,房貸也已還清,男友是否構成詐騙罪?

 

答1:根據內地法律和已知信息,構成《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在沒有足夠證據的前提下,不能預判一定構成或不構成。不過可以解析《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定義和立案標準,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司法解釋第1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也就是說,詐騙罪立案標準是金額達到3000元以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男友是否構成詐騙罪,先看男友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根據內地通用的犯罪兩階層體系剖析,首先男友隱瞞自己業主身份(假設男友真是業主)是否屬於違法行為,隱瞞業主身份自然不屬於違法行為,既然不屬於違法行為,不再進行第二步阻卻事由判斷,那麼當然不構成犯罪。

 

問2:既然在刑事範疇不受約束,那麽在民事範疇假設男友是將房屋委託給第三方代理(代理方),租房合同由男友與代理方簽訂,女友能否提起變更之訴,請求判決撤銷男友與代理方的租房合同?或/及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要求退還自己份已支付的租金?

 

答2:根據《民法典》第163、168條規定,禁止代理人自我代理和雙方代理(經被代理人一方/雙方同意的不在此限),即法律對代理人的行為進行了約束,但對被代理人沒有此限制。所以若男友與自己的代理人簽訂租房合同,只要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即有效。女方要求撤銷租房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會支持。

 

參考法條:

《民法典》第163條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

《民法典》第168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若女友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退還已支付的租金,同樣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第985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通俗講就是一方受損一方得利,在上述案例中,業主即男友的確收受了房租,同時亦提供了房屋給承租人。依據常理租房合同,支付房租是承租人的義務,佔有使用房屋同樣亦是其權利,義務和權利同時享有,因此一方沒有受損,另一方亦沒有得利。因此女友提起不當得利之訴,同樣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問3:再假定男友將房屋委託給代理人,明知承租人是女友,而指示代理人與女友締結租房合同,男友是否屬於《民法典》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女友能否請求法院撤銷租房合同?

 

答3:男友是否屬於民法上的欺詐,需要結合案例詳盡分析,若男友明知承租人是女友,當代理人和女友在租房合同磋商階段及簽訂中,男友不僅未向女友披露自己是業主而又一旁鼓吹、煽動及促成租房合同成立。在民事領域,女友如向法院請求撤銷租房合同的可能性就會很大。

 

參考法條:

《民法典》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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