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com, pub-8998033825936908, DIRECT, f08c47fec0942fa0 夫妻贈與夫妻財產約定 | Solomon C. 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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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與B婚後購置多套房屋,房產產權均登記在兩人名下,A為了表示對B的愛情,双方約定如下:兩人名下某花園的1套房產原為夫妻共同財產並登記在雙方名下,現雙方約定該房產產權全部歸B個人所有。兩人均署名,並註明日期。B因太過感動,忘記做房產變更登記,數年後,B移情別戀,將A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要求確認該房產為其個人所有。

 

問1:上述案例是夫妻財產約定還是夫妻贈與?

答:上述案例屬於“夫妻財產約定”,先看以下幾點區別:

1)夫妻約定財產制是目前內地婚姻法,實行“法定財產為主,約定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姻法》第19條作出了具體約定模式。夫妻贈與是將個人財產無償贈與另一方2)夫妻財產約定,雙方因約定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問題發生爭議的,應適用第19條規定。夫妻贈與雙方因贈與發生爭議的,應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關規定3)夫妻財產約定制,雙方應遵守約定並履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贈與如受贈人尚未過戶,贈與人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本案中,夫妻A和B約定將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為一方所有的約定模式,符合夫妻財產約定制所列明的模式。雖然房產未過戶,但AB之間的約定屬於夫妻財產約定,約定之內容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須按約定之內容履行,即B可以依據夫妻財產約定之協議,主張將約定之房產產權歸B所有。

 

問2:適用於夫妻贈與法律關係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答:《婚姻法》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如下: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該條規定適用於夫妻贈與法律關係,同時也適用於一般贈與法律關係。

     

 

問3:一般贈與中的贈與是否可以撤銷?    

答:《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如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即不可以撤銷)。

因此,動產的贈與,未交付可撤銷,已交付,不可撤銷;不動產的贈與,未過戶登記,可撤銷,已過戶登記,不可撤銷。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綜上,贈與具有以下幾種情形是不可撤銷的1)動產,已交付,不可撤2)不動產,已過戶,不可撤3)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問4:關於夫妻財產約定模式是怎麼規定的?

 答:關於夫妻財產約定模式《婚姻法》第19條規定如下: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1)歸各自所有2)共同所有3)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以上三種是夫妻財產約定的約定模式。

     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及婚前的財產歸屬,歸屬的方式參考上述三種。超過以上三種方式將不屬於夫妻財產約定範圍,也不能視為夫妻財產約定。

 

問5:夫妻“贈與”與“財產約定制”在生活中應該如何分辨呢?

答:贈與可以無償、附條件、附期限的贈與;可口頭、可書面形式。夫妻之間的贈與,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適用於一般贈與法律關係,贈與人享有法定撤銷權,但經過公證,救災、扶貧、道德義務的贈與不能撤銷;

夫妻財產約定是雙方行為,是基於雙方意思表示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在婚姻存續期內,對婚內及婚前雙方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分配的一種法律制定(注:不同於離婚的財產分配協議)從約定之日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均需遵守並履行。

兩者有區別又有相融的地方,生活中須注意上述提及夫妻財產約定模式的三種法定模式1)歸各自所有2)共同所有3)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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