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com, pub-8998033825936908, DIRECT, f08c47fec0942fa0 員工標錯價周大福起訴顧客夫婦 | Solomon C. 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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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標錯價周大福起訴顧客夫婦 

 

來自01香港

員工標錯價!夫妻4萬購入價值25萬金飾被周大福起訴,法院這樣判!

以案說法:2021年1月16日王某與凌某夫妻二人花費4萬餘元通過線上淘寶天貓商城,在線生成9個訂單,購買周大福共計12件黃金首飾。這些首飾與日常銷售價格相差約20.91萬。周大福公司隔日告知該夫妻,因技術人員操作失誤,線上價格標註錯誤,要求他們撤銷訂單遭拒絕。之後,周大福公司多次聯繫二人,並向二人各賠付500元後仍協商未果,周大福向法院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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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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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靜安區法院(2021)滬0106民初22754號判決書顯示,原告深圳周大福線上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欣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凌某另案處理),於2022年10月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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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首先,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循公平原則,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有權請求撤銷。從原告採購的價格和實際在售價格看,原告於2021年1月16日將涉案黃金飾品的價格標注為遠遠低於採購和實際銷售價格的行為明顯不符合正常的商家銷售行為。原告本次被異常設置價格的黃金飾品款式數量亦不在少數,可見原告並非故意虛假標價欺詐消費者,被告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原告存在低價促銷的行為。原告在被告購買後次日即通過天貓平臺客服向被告表述了發生錯誤的情況,並表示了歉意,事後進行了相應的賠付,應能證明原告對於本次網路購物合同的訂立存在錯誤的意思表示和重大誤解,根據公平原則,本案原、被告訂立的9份合同應予撤銷。

其次,雖然本案網路購銷合同訂立之日距本案正式立案日期已超過行使撤銷權法定的90日除斥期間,但原告已於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請網上立案,該行為應視為已行使撤銷權,該日期距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即2021年1月17日並未超過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故被告對於原告要求撤銷訂單的主張已超過法定除斥期間的辯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最終,一審法院根據《民法典》第147、152(1)、155、157條之規定,判決撤銷雙方訂立的網絡購物合同。

 

根據上述法院的裁判規則可知,當因技術人員的工作過失歸屬於重大誤解的情形,當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如實際應付金額與已付交易金額存在巨大差距,而繼續履行對於後履行一方將失去締結合同的目的性。法院會在符合撤銷權的條件下裁判撤銷合同。當然本案,若王欣對於一審判決不服,在上訴期內可以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三)…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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