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com, pub-8998033825936908, DIRECT, f08c47fec0942fa0 婚外情變敲詐勒索 | Solomon C. Chong
top of page

婚外情變敲詐勒索

來自中時新聞網

台灣高雄一名王姓軍官2016年認識某社區一名陳姓女清潔員,雙方發展為婚外情,兩人交往1年時,被陳姓女子丈夫發現。王姓軍官想籍機分手,但陳姓女子不甘心,遂以此威脅王姓軍官討錢,揚言若不從就要公開關係,讓其身敗名裂,並傳簡訊威脅。

 

2018年2月至3月期間,王姓軍官給予陳姓女子共計40萬元台幣作為封口費,但陳姓女子變本加厲持續討錢。最終,王姓軍官不堪壓力,在記事本上寫下與陳姓女子外遇次數和遭討的金錢,於4月在住處自殺身亡。王妻在整理遺物時,方揭發此事。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求償訴訟。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定刑事部分:-以恐嚇取財判6月徒刑,科處罰金18萬元;

橋頭地院法院認定民事部分:-陳姓女子確實侵害王妻配偶權,除返還40萬元恐嚇所得之外,另須賠償30萬元。可上訴。

 

類似上述案例,如發生在內地,陳姓女子的行為會觸犯《刑法》什麼罪名?

 

答:根據《刑法》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及結合本案,陳姓女子對王姓軍官威脅索財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罪。如果該罪罪名成立,除了判處陳姓女子徒刑及並處罰金外;在民事方面,王妻能否提起配偶權求償訴訟,因內地法律沒有配偶權求償訴訟之相關法律規定,因此不能提起配偶權求償訴訟。但是能否提及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從上述司法解釋看,人身權益或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至於本案,王姓軍官的死亡會否被認定為被陳姓女子侵害生命權。本所認為,陳姓女子並沒有侵害王姓軍官的生命權,言語威脅並不能一定會導致自殺死亡,兩者之間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因此,王妻的精神損害賠償之訴求,法院不會受理。 

 

 

參考法律條文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Screenshot 2023-09-15 at 16.03.30.png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