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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證 #國際公証 #律師行#香港律師 #Notary Public

來自youtube:

內地夫妻為騙澳門証!竟假結婚?懷疑老婆派綠帽。

 

一對內地夫婦林X和董X於2000年在內地結婚,隨後2人一同以外傭身份到澳門同一間商鋪工作,2006年董X懷孕,為了即將出世的孩子取得澳門身份證,夫妻倆通過中介找到澳門藥房周X與董X假結婚,2006年內地林X 和董X 在內地離婚.。1個月後,董X 與澳門周X在內地登記結婚。隨後,孩子出世,孩子和董X相繼拿到澳門身份證,2013年董X和澳門周 X在內地離婚,2016年董X與內地林X在內地又復婚, 當董X申請內地林X到澳門定居時被治安警識破展開調查,以偽造文件及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的罪名起訴。 

 

根據控罪罪名,筆者檢索澳門《刑法典》關於上述罪名的法律規定:澳門《刑法典》第244條偽造文件罪   一、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作出下列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a)製造虛假文件,偽造或更改文件,又或濫用他人之簽名以製作虛假文件;b)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或c)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之以上兩項所指之文件; 二、犯罪未遂,處罰之。

第245條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  如上條第一款所指事實之對象,係公文書或具同等效力之文件、身分證明文件、認別須登記之動產之根本文件、密封遺囑、郵政匯票、匯票、支票,或可背書移轉之其他商業文件,又或係任何不屬第257條第一款a項所指之債權證券,行為人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單從澳門《刑法典》罪名的字面涵義理解,往往會讓人產生罪名與事實不相符的錯覺,那麼在中國內地《刑法》對於上述假結婚有無明文規定?

答:根據《刑法》第266條  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211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

 

第212條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第280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或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319條  騙取出境證件罪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從檢索上述《刑法》分則中罪名看,暫時沒有一條具體罪名可以起訴假結婚的事實,在中國裁判網案例庫中也同樣未檢索到假結婚的案例。但在內地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有疑似通過假結婚的形式在境外締結婚姻,在內地法院起訴離婚,內地法院依據法院地法判決准予離婚的個案。因此可以認定,通過假結婚的方式締結的婚姻,在沒有被解除婚姻關係時,內地法院是認同其法律上婚姻關係。

 

同樣在香港也有類似案件發生,據新聞公報2020年9月的新聞報道:一名香港居民被控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的罪名,於2020年9月2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監禁十個月。被告香港居民2017年6月經仲介人介紹和內地一名孕婦在香港註冊結婚, 內地孕婦隨後以「單非」孕婦身分在一間私家醫院取得在香港分娩的「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同年11月內地孕婦試圖入境產子時,被入境處以婚姻的真確性存疑詢問,經調查被告承認收錢8萬元報酬協助內地孕婦在香港分娩。

 

基於上述案例,筆者在法院案例庫檢索到相關案例,假結婚在香港法院被提起檢控的,往往以以下罪名檢控:

 

  1. 《入境條例》第42條,任何人士如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乃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2.《刑事罪行條例》第 34 條  有關婚姻的虛假陳述等

任何人 —— (a)為促致達成婚姻或取得關於結婚的證明書或許可證,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誓言或作出或簽署虛假聲明、通知或證明書,而該聲明、通知或證明書是根據當其時有效的關於婚姻的成文法則所規定的; 

 

3.《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條 串謀罪  

除本部條文另有規定外,如任何人與任何其他人達成作出某項行為的協議,而該項協議如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即出現以下的情況 ——(a)該項行為必會構成或涉及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犯一項或多於一項罪行;或(b)若非存在某些致令不可能犯該罪行或任何該等罪行的事實,該項行為即會構成或涉及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則該人即屬串謀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

 

綜上,假結婚在香港,澳門都有相關案例被提起檢控,在發達國家案發率也極高。在內地因內地對此尚未有刑事立法追究刑責,也沒有相關的兜底法律條文約束,簡單的說,如發生在內地,根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屬於犯罪,另假結婚取証較難,除了當事人認罪外,依據證據定罪是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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